房屋征收补偿语境下融资租赁承租权的对抗效力*
2021-11-26马育红
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马育红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以来的几十年间,快速上涨的房价不仅使得城乡房屋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企业被迫选择以融资租赁房屋作为其经营场所,在“拆”与“建”的过程中势必会影响以原有房屋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出租人因其物权人地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能,而承租人却因其承租权仅为债权,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鲜有发言权,其利益屡遭侵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特构造,承租人在此过程中受损的不仅是其依合同而对租赁房屋享有的使用权,亦包括其融资计划、正常经营和企业商誉等。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将从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权对抗效力司法实践、对抗理论、承租权的权利特征、《民法典》制度设计和对抗效力实现途径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保护机制,实现对融资租赁承租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为进一步说明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语境下研究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权对抗效力的必要性,本文从两个方面对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整理和归纳。
第一,为从宏观上考察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权的对抗效力,本文选取了涉及融资租赁承租权对抗效力的10篇判决文书(1)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物处分”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剔除仅因判决书用词涉及关键词而被检索的项目,可得本文所用判决书: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239号,上诉人济南裕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庆宁、孙广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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