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视阈下外资安全审查的建构逻辑与制度实现*
2021-11-26张怀岭邵和平
张怀岭 邵和平
近年来,在美国、欧盟及其核心成员国等对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和中美经贸摩擦充满不确定性的形势下,以“国家安全”抑或“公共秩序与安全”为由的、单边保护目的而设立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日益成为公权力干预企业并购交易的重要法律工具。2017年以来德国、法国、意大利以及英国等欧盟成员国,均对其既有的外资审查机制进行修订或者制定立法规划(1)胡子南:《欧盟首次推出FDI安全审查机制的影响及其应对》,《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2018年8月1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简称“FIRRMA”),实现了近十年来首次对外资审查制度的重大修订(2)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https://home.treasury.gov/sites/default/files/2018-08/The-Foreign-Investment-Risk-Review-Modernization-Act-of-2018-FIRRMA_0.pdf, last accessed on 26 Nov.2019.。2019年2月14日欧洲议会审议通过了《建立外国对欧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条例》(简称“欧盟新框架条例”)(3)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 (EU) 2019/45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March 2019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creening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into the Union,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9R0452, last accessed on 26 Nov.2019.。 实践中,美欧外资安全审查执法逐渐构成中国企业对美欧投资的主要法律障碍,并且成为我国2017年之后对美欧直接投资骤降的重要制度原因(4)张怀岭:《美欧强化外资安全审查及其影响》,《国际问题研究》2019年第5期。。
面对复杂严峻的对外经贸局势,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其历次中央委员会议提出坚持改革开放和法治保障并重,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坚持与世界融合和保持中国特色相统一,坚持统筹国内发展和参与全球治理相互促进,坚持把握开放主动权和维护国家安全。在我国《反垄断法》确立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基础上,党和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国家安全审查的政策和法律法规(5)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简称“外资并购安审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