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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犯罪的对象

2021-11-26庞心怡

关键词:价值

庞心怡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财产犯罪是当前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新型的经济形式催生了新的财产类型及财产关系,财产犯罪的行为样态也日益复杂多变。对财产犯罪对象的概念、特征及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进行研讨有助于新形势下对财产犯罪的理解及法律适用。

一、财产犯罪对象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关于侵犯财产罪的规定,财产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一)财物的概念

对财产犯罪的对象,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在财产犯罪当中,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物质体现[1]12。也有学者认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以及财产上的利益,以财物作为侵害对象的是财物罪,以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作为对象的是利益罪(或利得罪)[2]21。刑法理论界对于财物的理解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效用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所有具备经济价值、用途和效能的物质都属于财物。该观点着重强调,物质的效用是基于物质自身的特性而产生的,所有具备效用或者功能的物质,就算是不具有有体性,但凡其效用有一定的经济价值,都能够被判定为财物,也是财产犯罪的对象。

第二,有体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只有具有实际形态的存在,也就是有体物才可以被称作是财物,有形有体才是财物的本质特征,无形无体则不可被界定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第三,管理可能性说。持该观点的学者又有一般管理可能性说和物理管理可能性说这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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