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孟晚舟引渡案中双重犯罪原则的审查
2021-11-26王君祥董玮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王君祥,董玮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一、请求国法律可否作为双重犯罪审查的依据
开展引渡合作的基本前提是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这也是双重犯罪原则审查的经典表述。至于被请求国是否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认定双重犯罪,在理论上存在着疑问。一些国家法律和引渡实践对此也有不同规定。
日本学者认为,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依被请求国的法律构成犯罪。如果被请求国受请求国犯罪规定的拘束,请求国即侵害了被请求国的主权。英国的引渡法或者其缔结的引渡条约并不要求英国法官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认定引渡犯罪的该当性[1]54-57。《德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3条(1)款明确规定:只有当行为包含着德国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经类推转换后构成触犯德国法律的犯罪时,才同意引渡。
美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与英国以及英联邦国家的引渡实务中,许多判例都采取了同时根据双方国家法律判定双重犯罪的做法。但是也有法官反对依据外国法律审查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判例根据自国法律认定引渡犯罪的该当性的观点相当稳定,但是80年代之后这种观点反而有不稳定的一种倾向[2]122-123。
《1999年加拿大引渡法》第3条规定:根据本法和相关的引渡协定,经引渡合作伙伴的请求,可从加拿大引渡行为人,以对其追诉、判处或者执行刑罚,如果遵照相关的引渡协定,引渡合作伙伴认为该犯罪可判处最高2年或者更长的监禁,或者剥夺自由,或者更为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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