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运行与保障机制探究
2021-11-26韩树军卢晶刘世强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韩树军,卢晶,刘世强
(1.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珠海 519100; 2.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政法学院,广东 珠海 519087)
作为公益诉讼模式下的特殊取证权,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运作,不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的先决条件,而且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彰显公益保护重要诉讼价值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推动公益诉讼适应新思想新战略框架下的时代发展要求,是检察公益诉讼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内涵、外延与权属性质
(一)调查核实权的基本含义
以证据裁判主义为核心的现代诉讼中,探究案件的客观事实及程序正义实现,均有赖于证据的调查运用,亦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立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调查核实权的充分行使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保障,是诉讼监督的当然内容。
检察公益诉讼语境下的调查核实权,是指为实现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作为公益诉讼调查主体的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性活动。目前,在我国诉讼法领域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调查的具体含义,法律实务界对其内涵及外延的界定仍存在差异化理解。笔者认为,在应然层面,调查核实权涵盖了证据调查与证据核实两项权能,前者侧重于收集证据,属于立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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