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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物”的行为性质认定

2021-11-26张祎雯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张祎雯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飞车抢物”的界定

(一)“飞车抢物”的概念

“飞车抢物”是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其危害性极大,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有着严重的危害。关于“飞车抢物”虽然学术界的提法有所不同,但指的都是同一行为。然而“飞车抢夺”“飞车劫夺”的提法会给人一种先入为主的感觉,容易给人一种将这种行为定性为“抢夺”或“抢劫”的行为,因为行为所最终指向的客体为被害人的财物,所以,本文采取了“飞车抢物”的提法。

(二)“飞车抢物”的特征

关于“飞车抢物”的定义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其特征终究是一致的。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交通工具,“飞车抢物”与传统的抢物行为并不相同,其中从字面上看,之所以称为“飞车抢物”,那么重点在于“车”。从飞车抢物的交通工具上来看,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多以摩托车为作案工具居多。

第二,关于侵害对象,一般选择行走在大街上的老人或者女性,以现金、钱包、手机、首饰等物品为主要侵害目标。在抢夺的过程中,因为处于极度慌乱之下,所以,不仅仅是财物,也可能波及人身安全。

第三,多为团伙作案,要求至少两人以上才能完成作案,“飞车抢物”交通工具的性质要求需要一个人来驾驶,另一个人实施抢夺行为。随着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犯罪分子内部形成了更加严密、有组织性的犯罪团体作案程序。

二、“飞车抢物”行为定性的争议观点

有关“飞车抢物”的行为定性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息过,关于该问题理论界的不同观点,以及争议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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