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
2021-11-26赵一帆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赵一帆
(阳光学院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15)
当前大部分的学校为了尽力避免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利用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学生参与风险较高的课外活动,对于群体之间的交际和正常的活动来讲,对学生的限制较高,这种方式虽然能够避免部分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但是却出现了限制学生自身权利的情况[1],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解析校园伤害事故发生过程中校方和学生之间的责任关系,能够为当前制定良好的校园环境奠定基础。
一、校方和学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从当前学术界对于校方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认定来看,有一部分人认为,学生在进入校园之后,作用在家长身上的部分监管责任则转移到了校方,因此校方承担着监护责任;同时也有另一部人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是依赖于家庭的,即便校方承担了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但是并不代表可以作为监护者来落实监管,家长和校方是合作关系,而校方主要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能,这与监管是有着法律意义上的差异性的。
(一)对监管责任转移理论不成立的解析
首先,从当前的家长监管责任转移到校方的理论角度来看,本身便是不科学的。根据我国的监护理论中的要求来讲,监护关系的成立必须是建立在身份关系基础上形成的[2],例如,行政隶属或者亲属关系才能够实现监护关系,这主要是源于亲权的权利性更高,而监护是以义务出发的行为,而不是建立在权力基础上形成的,这就导致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义务和权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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