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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伤”纳入工伤的公共利益因素分析
——以指导案例94号为例

2021-11-26杨晓龙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概念法律企业

杨晓龙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一、案情回顾与争议焦点

罗某系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保安。罗某在某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上班时,附近有人对过往行人实施抢劫,罗某听到呼救声后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从台阶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罗某向涪陵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认定罗某受伤属于视同因公受伤。某物业公司认为涪陵区人社局的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罗某所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共利益”因素视角下,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1.见义勇为所维护的是“公益”还是“私益”,此问题的认定关系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能否作为“见义勇为致伤”认定为工伤的适用规范。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公共利益”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其判断标准为何?3.“公共利益”维护的社会成本应当如何分配?

二、焦点分析

(一)见义勇为维护的是“私益”或“公益”?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在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但并未规定维护他人利益受到伤害视同工伤的情况。因此某物业公司认为见义勇为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情形,罗某见义勇为维护的仅是他人的个人利益,不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形。从刑法维护法益的角度来看,罗某制止抢劫行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维护了被抢劫者的私人财产权益也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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