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启动困境的思考
2021-11-26李伯元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李伯元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我国公司法自2005年(2006年1月1日实施)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起,除少量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提起诉讼的案件外,上市公司鲜有涉及股东代表诉讼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自2017年到2019年连续两个司法解释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对股东原告资格、前置程序、反诉、调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法人规模逐渐扩大,为优化营商环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中小股东保护等问题已成为资本市场监管中的重要环节,股东代表诉讼必然会越来越多,而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现实条件下,上市公司股东启动股东代表诉讼仍然困难重重。
一、股东原告资格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不同,公司法第151条对上市公司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持股时间和数量作出了规定:连续持股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该条款基本排除了短线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提起代表诉讼的可能性,可以有效防止滥诉的发生,事实上,也只有长期持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投资者或者投资机构,才会有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提起代表诉讼的动力,因为他们关注的是上市公司整体的利益,而不是短期股票价格的起伏波动。短线投资者关注短期股票价格,如果上市公司涉及诉讼,尤其是存在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这属于明显的短线利空消息,反而是不利于短线投资者的,即使公司因诉讼获得赔偿,会计处理后资产增加也是会在下一期报表中体现,对短线投资者毫无意义,因此他们没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理由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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