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的经济法理论依据支撑
2021-11-26唐灿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唐 灿
(扬州市职业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9)
一、引言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已经探索了很多年。深圳作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条例规定,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1]
个人破产制度的提出,不但有利于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也将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本文将从个人破产制度推出背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个人破产的经济法理论依据三个方面来阐述利用经济法建立个人破产体系的必要性,还可帮助企业经营者规避破产风险,提高金融管理能力。[2]
二、个人破产制度推出背景
(一)国民生活消费观念的转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国民生活和消费理念发生了转变,消费意愿增强,存款增速降低,个人投资规模增加,个人信贷规模迅速增长。且随着电商平台在直播模式红利下的进一步发展,线上消费规模进一步扩大。因此,我国的破产形势也将受国民生活消费观念的影响而日益加剧。
(二)负债形势分析
随着国民生活消费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机构加入个人金融贷款的领域中。与多年前相比,消费者的贷款消费方式也从线下刷信用卡,逐渐转移为信用卡线上支付或花呗、白条等第三方金融平台提供的金融消费服务,消费者超出还款能力的借贷造成了大量坏账现象出现,时有资不抵债的情况发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