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否应纳入听证范围的探究
2021-11-26李婧源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李婧源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一、基本概念
(一)行政拘留的概念及特点
1.行政拘留的概念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不遵守治安管理的违法人作出的短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属于人身自由罚。[1]决定行政拘留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公安部门;适用对象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自然人;适用情形是违反行政法规的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且轻微处罚无法达到惩戒目的;处罚结果是短时间内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综上,行政拘留因其涉及的是人身自由罚,故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
2.行政拘留的特点
(1)法定性。虽然规定有行政拘留的法律不止《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其他行政法律规范,[2]但可以明确的是,要适用行政拘留,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明文规定。
(2)决定主体特殊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才可以决定是否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所以作出行政拘留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
(3)人身自由罚。根据世界统一认识,所有的处罚中人身自由罚是对行为人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因法学界均认为人身自由是除了生命权以外最重要的权利,行政拘留涉及的正是人身自由罚。
(4)尚不构成犯罪。行政拘留与刑罚中构成犯罪的拘役、有期徒刑等相比,处罚的期限明显很短,这样体现了行政拘留适用对象与刑罚对象的差异性,违反行政法规的社会危害性要明显轻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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