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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以吉首市为例

2021-11-26安小辉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安小辉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我国于2003年7月10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反的刑罚方式,通过将判处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放在其所生活的社区中,由司法机关和其下属机构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群众的帮助下,在社区矫正的期限内,改造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能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我国众多学者也提出了自己对社区矫正的定义,“吴宗宪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依照法律规定,在社区中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改造和帮扶的非监禁刑罚制度①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华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刘强认为,社区矫正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改造等服务项目,使其能顺利回归、融入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②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就是把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放到社区中去,由相关机关联合社会力量一起,依法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改造和帮扶,使服刑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

二、社区矫正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始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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