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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2021-11-26张斯亮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活动

张斯亮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海宁 314400)

一、网络传销犯罪及与传统传销犯罪的关系

传统传销组织往往有一个特定的物理封闭空间,由于具有该特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往往会切断参与人员与外部社会的联系,使参与人员无法获取外面的信息。组织者、领导者对参与人员从精神上进行高度的宣传,一般参与人员往往会丧失判断能力。同时传统传销组织为了防止参与人员的逃离,其组织者、领导者还会采用殴打、恐吓、甚至用生命来威胁参加者继续参与传销组织内,这也是传销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体现。网络传销犯罪不受传统传销犯罪的物理空间范围的限制,无须为传销活动准备场所,传销组织可以利用网络平台从全国各地吸纳参与人员,甚至扩散到国外地区,具有范围广的特征。组织者、领导者通常会有一套复杂、烦琐但有体系的利益分配方式,以模糊正当利润分配与骗取钱款界限的方式,达到迷惑参与人的目的,让被发展人员对所加入组织的性质难以正确识别。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模式的网络传销组织形式更难以厘清与认定。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既不能以偏概全,全部以传销犯罪论处,阻塞正常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也不能被传销犯罪所宣传的表象所迷惑,作出纵容犯罪的判断。

二、当前办理网络传销犯罪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之处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使该行为正式入刑,在实践中大大增强了打击非法传销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判定传销行为提供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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