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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2021-11-26陈海燕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邓 杰 陈海燕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重庆 409000;2.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900)

一、非法集资犯罪被害人的认定

如果一律将非法集资参与人认定为被害人,则纵容了部分参与人的不法投机行为;如果全部不给予被害人身份,则又有悖于司法公平正义原则。以上两种方式均不可取,有必要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对非法集资参与人进行分类考量、区别对待。

(一)理论上应当严格界定

1.少部分非法集资参与人可能由最初的受害者转化为加害人,这种情形在传销犯罪案件中尤为突出,在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也时有发生。非法集资参与人为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或牟取更多非法利益,将犯罪侵害转嫁给他人,主动为犯罪分子吸收新人、发展下线,客观上充当了“帮助犯”的角色。如果这类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规定的追诉标准,司法机关应将其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2.一些非法集资参与人明知他人是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获取高额回报仍然放任自身参与其中,这种情形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最为常见。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时抱有投机心理,最终不管其是否遭受经济损失,刑法均不应当对这种自陷风险的行为予以保护。司法机关不宜将此类人员作为被害人认定,只能让其以证人身份参与诉讼。[1]

3.在信息时代,非法集资犯罪往往经过精心包装策划后,以合法外衣在网络上快速传播,没有足够专业知识的普通群众难以识别,很容易陷入犯罪圈套,最终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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