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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与风险应对

2021-11-26徐绍飞卢佳音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管理

徐绍飞 卢佳音

(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河南 许昌 461000)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某个层次之后产生的法律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立法的水平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法治信用状况的晴雨表,它充分反映着一个国家、社会的经济法治的发展水平。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立法的改革,为了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该法删除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增加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以便与国际主流的破产程序相衔接。依据《破产法》的相关法律条文,破产受理法院能够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有相关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担任破产管理人。但是,面对这个新的业务增长点,充分了解管理人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安全高效地开展工作,对于律师事务所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破产法》及《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本人长期从事破产业务的实务经验,简要论述律师事务所开展破产业务的要点以及对破产业务风险的防控。

一、管理人的地位

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受理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保管、整理、评估、处置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1]。管理人往往由具有专门知识和专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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