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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在民法典中的适用探究

2021-11-26唐达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唐 达

(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251)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在中国古代早已形成,它因为自身特点存在于历史长河中。典权的解释是,通过对于他人财产的收益、占有和使用的一种物权。对他人的财务予以占有并且收益的一方,为典权人;通过对典价的收取而使自己的财务交予他人收益、占有和使用的一方,为出典人;典权中财务的客体,为典物;对价是典价对于典权人为对他人的财务而收益、占有和使用。典权也是物权的一种体现。典权在古代还对于人身具有要求和涉及。中国大陆的法律中也对其具体规定,一般认为房屋是典权的代表不动产,延续至今。[1]

二、典权的历史

物权法中已有对典权的具体规定,《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典质该词最早出现在汉晋时代,后来经济和社会繁荣的发展,典质、典当等词相继出现。因此南北朝时期已经出现了典权的具体形态,“当”制度中的一些实用性规定也被典权加以吸收使用。典权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是宋元明时期,在当时的法律中也被多次运用。从清朝到民国阶段,法律上将典权不断规范化,它明确规定了典权的年限。因为之前的典权为民间认可和规定,没有期限等其他硬性规定,于是便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纠纷。

自从新中国成立,为了建立新型的更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体系,废除了典权,于是典权制度仅存在于中国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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