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探究
2021-11-26林志强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林志强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造价纠纷是当前工程建设比较常见的一项纠纷问题,当双方针对工程造价存在分歧时,需要通过仲裁法庭来解决。在具体解决的过程中,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是其中一项重要环节,然而当下该环节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工程造价纠纷仲裁工作顺利开展。基于此,有必要对仲裁中建设工程造价监督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从而有效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仲裁的公平公正性。
一、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启动过于随意
面对工程造价纠纷诉讼问题,当下一些仲裁庭在实际开展仲裁工作时,依然存在随意启动鉴定程序的现象。尽管对于当事人而言,提出申请造价鉴定,是自身应享有的一项举证权利,仲裁庭也理应保护这项权利的行使。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在举证期限内,只要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仲裁庭就必须进行委托鉴定。究其原因在于,从当前很多仲裁案例来看,一些当事人会为了拖延案件审理进程,或者确定一些没有真凭实据的观点,随意行使工程造价鉴定权利,这显然会对仲裁公平公正性带来一定不利影响。因此面对这一现象,仲裁庭不应听之任之,随意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而是应先对当事人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要求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依据是当事人提供的一些证据信息是否支持该项权利行使。如果经过审查发现工程价格条款有效,或者其他证据表明工程造价真实有效,则应拒绝启动造价鉴定程序,并按照事先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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