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框架下债权人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021-11-26陈秀兰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陈秀兰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33)
一、引言
所谓债权人,不仅包括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也包括银行等金融主体和供应商等企业法人。从广义上讲,债权人泛指对公司拥有获偿权利的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抑或是机构或组织,只要其拥有公司的获偿权即可被认为是广义上的债权人;狭义上的债权人指的是为公司提供资金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公司法》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后所制定的,明确和保障了债权人在企业的合法获偿权,对整个经济市场秩序和质量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1]。随着我国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资金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重中之重。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稳定显得异常关键。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法定资本制度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缺陷
《公司法》中要求企业在注册登记时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对企业的资本总额以及出资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利用法定资本制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企业的法定资本、出资类型以及比例等做出一系列限制,并希望借此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保护。但是,随着该制度的实施以及企业的发展,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其自身的债务偿还能力并不对等,这使得法定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债权利益的保护流于形式,其实际意义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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