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房屋交付的认定分析
2021-11-26常颖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常 颖
(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3)
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使房屋租赁行业拥有了源源不断的前进动力,以房屋租赁纠纷为主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特点也明显与以往不同。对多方因素加以考虑可知,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及相关案件时,有关人员应做到区别对待,以认定合同效力为前提,对房屋交付进行认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达到理想的处理效果,避免带来不必要问题,本文所研究课题的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租赁指的是房屋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房屋供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的行为。房屋租赁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民法总则》,而《民法总则》中无效民事行为相关的规定,主要有:其一,实施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其二,实施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三,一方通过胁迫或欺诈等手段,使另一方做出违背自身意愿的决定;其四,通过恶意串通等方式,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损害;其五,不符合公共利益及法律;其六,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在开展合同效力认定工作时,有关人员应当注意一点,对当事人而言,房屋租赁属于民事行为,通常会给日常生活及生产带来直接影响,因此,尽量避免将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极为重要。在法律要件基本具备的前提下,若仅有细节与法律规定不符,司法机构应将责令当事人将合同补正作为首选,而非将合同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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