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在民事举证中的责任
2021-11-26曾德军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曾德军
(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广东 江门 529000)
律师是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也是民事举证责任的主体,其本职工作为充分收集及运用于己有利的证据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的诉求,这不仅需要代理律师通过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抗辩观点,还需要从法官裁判的视角重新认识民事举证责任的内涵。当前大部分代理律师虽然了解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但未能深刻认识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为此,文章以真实案件为例分析代理律师在民事举证中的责任。
一、民事举证责任的内涵
举证责任又被称为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当前学术界及法学界从两个层面对民事举证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及梳理。
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需要向法官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一旦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庭审开始之后,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所陈述的事实为真,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当法官内心形成心证,另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后果就需要提出抗辩观点,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双方当事人一直处于“对抗”当中,直至庭审结束[1]。由此可见,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贯穿于立案至法庭辩论终结的整个过程中。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案件真伪不明时由法官判决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定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再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案件事实处于不明真伪的状态下法官判定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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