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独家交易的违法性研究
2021-11-26张晶晶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企业
张晶晶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一、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法律性质
(一)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界定
要确定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性质如何,首先就要对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构成和范围,在研究目标的范围内进行研讨。互联网这一概念,简单来讲就是利用设备技术将各个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连接起来,实现信息共享互通。独家交易行为是指由处于交易优势地位的一方,指定交易的相对方,二者进行的一种排他的,不公平的交易行为,该种交易行为会对整个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影响,对于有资格竞争的其他竞争相对方造成一种封闭的、排斥的环境,不利于自由的竞争和公平的交易。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该交易行为的一方或者双方必须是以互联网作为经营方式,获取利润;第二,进行独家交易的基础是双方达成了独家交易的协议,从而排除了其他同业竞争者进入该产品市场的资格;第三,该独家交易行为造成不利后果,其他同业竞争者由此遭受了实质性损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二)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的性质
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是一种排他的、独占的交易行为,我们要界定其性质,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研究①蒋岩波.网络产业的反垄断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8.。
1.互联网独家交易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
由于互联网交易的普及,受消费者的欢迎,互联网市场前景广阔,企业为了取得和保持优势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这种独家交易的形式排除、限制其他同业竞争,在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同时,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受到直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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