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者占有”问题的研究
2021-11-26李鹤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评价
李 鹤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占有,是指主体对财物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财物支配状态。
一、问题的提出
现如今,社会中频频出现“杀人取财”案件,基于取财目的施行的杀害行为没有争议,而对于实施了杀害行为后临时起意的取财行为如何认定,对此,我国学术界存在多种不同观点。
关于“死者占有”有肯定说,该说的内容是基于对被害人死后对财物继续占有的肯定,其认为利用这种死亡的状态取得财物的继续行为应该做整体评价。这种观点是将死者肯定为占有的主体,那么行为人拿走死者的财物也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所以“死后取财”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基于肯定说外还分为不同种学说。第一,死者的生前占有说。按照大塚仁教授的说法,对被害人生前的占有是有限度的肯定,其基于行为人与死者在时空的联系上是否密切并作整体评价,于是构成盗窃罪。[1]第二种是继承人占有说。该说认为,当被害人死亡发生之时财产就已经可以发生继承转移,行为人的取财行为其实是侵犯了死者的继承人对财物的占有,也即成立盗窃罪。第三种是周光权教授的死者生前占有延续说。在一般情况下,死者不存在明确和潜在的占有意思,但应有限制地承认死者的占有,这种占有的认定是基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认定的,在行为人与实施杀害行为同为一人时,在侵害行为与取财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或地点相同的情况下,都应肯定死者占有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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