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调解书再审之研究
2021-11-26都天昊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都天昊
(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0)
一、对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的概念
关于如何对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首先要了解民事调解书的基本概念,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在了解掌握案件相关内容后,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愿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扮演一个居中调解的角色,来促使当事人彼此达成谅解,进而落到书面协议形式上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除此之外,我国还确立了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这种形式,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调解书的定义[1]。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意味着民事调解书的生效,进而宣告诉讼程序终结。民事调解书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调解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但民事调解书本身不具有可诉性。正是基于民事调解书的不可诉性,如果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强势地位和处境,逼迫或变相逼迫对方签订协议而达成的民事调解就违背了调解意愿真实合法的原则。立法考虑到这一点,因此才有了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再审制度。
二、启动再审的主体
(一)案件当事人。民事调解书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调解书确实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自愿真实原则的,作为受调解书约束的案件当事人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这是诉讼程序的应有之意[2]。
(二)人民法院。这其中包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最高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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