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1-11-26陈建飞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陈建飞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43)
随着电视产业的不断发展,现在电视节目模板这个概念已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的关注。然而,有关电视模板的定义和内涵,我国立法上并没有给予一个准确的界定,各类学者众说纷纭。总结来说主要有两大说法“框架说”和“元素说”。例如有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认为节目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制作的框架,应不仅仅着眼于某一集节目的制作,而应将整个系列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和规划。[1]而电视节目模板出产大国的荷兰的法院认为,若干个没有版权的元素组成电视节目模板,但这些元素以独特的方式组合在一起就形成有版权的电视节目模板。
一、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发展现状中的问题
我国目前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大量的空白,这使得我国电视产业行业无序化发展,竞争激烈。当某一款节目火爆的时候,就会出现疯狂的“克隆现象”,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此发展,不仅会给节目模板的制作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还会使得观众严重审美疲劳,导致整个行业创意的缺失,习惯于“拿来主义”的便捷快速,影响了整个行业业态的健康持续发展。长此以往,电视节目模板创作,都将变成“克隆节目”,没有人愿意去原创,而且这种恶性循环一旦持续下去,会让电视产业链前端内容生产环节变得苍白无力,没有原创内容,无法吸引观众的喜爱。
二、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现状
(一)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列出了多条关于电视节目的保护条例,但是并没有关于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具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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