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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优化机制探讨
——基于广西地区检察机关的实证研究

2021-11-26石向梅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量刑律师检察机关

石向梅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一、广西地区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现状

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各地区的现实执行情况予以高度重视,并从2019年8月开始进行每月的数据统计。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整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案的刑事案件为755313件,占同时期结办刑事案件的53.74%。而广西地区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的占比情况为:自2019年8月起至2019年12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结案率分别 为 59.96%、69.06%、72.3%、75.94%、84.83%。广西地区检察机关2019年全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案率为39.63%。从以上数据可以发现2019年下半年广西地区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情况:首先,该制度在检察机关的适用工作在稳定中逐步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案率达到了80%以上,取得效果较为显著。其次,虽然认罪认罚适用率是不断上升的,但是全年的平均适用率并不高,仅为39.63%,但根据发展趋势预测,2020年广西地区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将会达到40%以上。

此外,调查显示,广西地区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的适用大多数集中于轻罪案件中,比如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这类典型轻罪,针对故意杀人、抢劫等重罪案件的适用率较低。这也反映出检察官更倾向于在轻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在一些重罪案件的适用上呈较为消极的态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困境

(一)量刑建议的精准、规范存在客观困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而量刑的关键又在于量刑建议。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必须保证精准、规范,但是检察机关在实际办案中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幅度较大、较为粗放。一部分原因是规范性文件引导的缺失,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只对23种常见犯罪的规范量刑进行了明确,其适用范围和覆盖面较为有限。[1]其次,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往往重视对定罪证据的收集,忽略了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这间接加大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量刑建议的难度。最后,检察人员的个人能力也是影响量刑建议精准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检察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有限,学习新事物的热情不高,导致办案中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能够与时俱进,进而法院不予采纳意见。

(二)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不充分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缺乏有效的辩护和积极参与的热情,一些律师为了完成任务一味认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甚至劝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未就量刑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和协商。此外,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的作用流于仅为“到场见证”,其在场并不能够发挥实质性的效果,值班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说明案情、释明法律等方面的作用几乎没有发挥。[2]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识不统一

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虽然是以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的适用为核心,但这并不能说明该制度的执行与其价值的发挥仅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情,司法诉讼环节中涉及的各个主体都应该互相配合。但是因为现实因素的存在,各国家机关在认识上并不能够统一。法院在审理中往往想握紧自己手中的裁判权,因此对量刑建议的采纳并不是很积极;而公安人员主要把精力投入到寻找各种有罪证据侦破案件中,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义务、释法义务,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很多时候不明白认罪认罚是什么,各部门这些思想上的不统一导致认罪认罚制度落实不畅通。[3]

三、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途径

(一)出台规范化、具体化的量刑指导意见

虽然最高法和最高检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多项量刑指导意见,但是这些指导意见大多过于宽泛,只是针对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此类常见罪名有比较具体的指导规定,对于其他绝大部分的罪名的量刑指导仅限于框架性规定,实际操作性并不强,在具体罪名量刑中缺乏针对性的指导作用。因此,量刑指南的制定应更多考虑与重视具体罪名的量刑指导,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司法人员在具体量刑中的精准化程度,又能够推动实现各地判决的统一化,进而减少同罪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二)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制度

针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工作中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首先,探索建立健全值班律师选任及评价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在选派值班律师时应结合律师的辩护经验及其责任心等多种因素进行挑选,并设置考评制度对值班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促使值班律师提高一定的压力进而转变为办案动力。其次,统一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保证值班律师制度的规范化、常态化运行。最后,应该加大值班律师工作经费的保障,完善其硬件设施。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推进,值班律师的工作量也将不断加大,对值班律师予以一定的补贴和提高收入会直接影响其参与工作积极性的提升。[4]

(三)协调各司法机关整体联动

认罪认罚的适用贯穿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各个环节。而且认罪认罚的工作越早开始越好,被追诉人从侦查阶段就开始积极认罪认罚往往会为自己争取最大的从宽处罚。这就需要公安人员积极地对被追诉人进行认罪认罚的法律释明,同时在移送案件情况时主动说明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倘若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构成犯罪以及罪名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其和自己的辩护人应该积极与检察官就量刑进行沟通与协商,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在这一阶段的认罪认罚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予以充分的尊重。法院对于量刑建议的接纳度直接影响检察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心中的威信,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过低或改动率过高,都会给被追诉人造成一种“检察官说话不作数”的负面印象,这会导致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愿意积极的认罪认罚。[5]因此,当前主要目标是尽快消除法、检两家在量刑建议上的分歧,促使两家达成共识,根据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一起沟通制定区域性的量刑规范,建立统一适用的刑罚衡量标准,提升量刑意见一致率。

四、结语

目前我国结合司法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体系,在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司法压力、保障被追诉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还处于该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难免在前进的过程中遇到各种挑战,而检察机关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工作中的主导者在很多方面更应该走在前面。现阶段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和性质种类比较单一,还需加强控辩双方的沟通协商,量刑建议还需进一步精准化、规范化,以上所述问题在实践中还需不断完善和优化,促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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