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评析及其现代镜鉴
2021-11-26巩建萍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巩建萍
(西安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从昨天走到今天再走向明天,历史的联系是不可能割断的,人们总是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向前发展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1]随着《监察法》颁布实施,我国新的监察制度初步建立,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能罔顾我国的本土资源或历史传统,需要回顾历史,从正反两方面吸取经验教训,探索监察制度在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规律,完善并创新我国监察体系的建设。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历经两千多年发展,形成了独特的一整套监察制度,在管理吏治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这一制度萌芽于战国,确立于秦朝,成熟于隋唐,宋元日渐严密,至明清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历史沿革可分为以下几个具体阶段:
(一)初步确立阶段:古代的监察制度根据《周礼· 天官》记载,在古代官制中有“小宰”“大宰”两职。[2]作用是监督文武百官,也就是说在西周时就出现了此类官职,这也是今天监察官的前身。秦朝时设立了行使监督百官之权的“御史”。中央设有监察行政官员与司法官员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六国统一,还制定了《置吏律》《除吏律》等法令。这就是我国监察制度的发端。之后“汉承秦制”并略有发展,实施严刑峻法,全国分区设刺史,直至东汉御史台模式进一步发展,逐渐丰富完善。
(二)发展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虽为封建乱世,门阀氏族操纵朝政,但各王朝统治者反而较重视监察制度,并在这一时期得以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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