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2021-11-26黄常顺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黄常顺
(南宁师范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1)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的原因
(一)放弃庭审在场权的正当性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席审判特指对被告人不出席法庭的审判,是依法对被告人庭审在场权的限制性制度规定。被告人庭审在场权是指被告人享有的到审判现场充分参与各种诉讼活动的权利,是其诉讼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庭审在场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轻易被剥夺。权利具有可处分性,权利人可选择行使或放弃行使。当被告人逃匿在外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法院会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通过法定程序送达被告人,这是对被告人知情权的一种尊重和保障。在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之后,被告人如果选择不到庭,将意味其自主放弃庭审在场权。
被告人放弃庭审在场权,仍然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享有辩护权、救济权等权利。在缺席审判情况下,被告人即可通过委托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来行使庭审中的各项权利。对缺席审判的判决不服的,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也有权上诉。因此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虽放弃了庭审在场权,但其辩护权、救济权等相关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二)反腐败追逃追赃的现实要求
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境外追逃追赃的现实难题,以配合反腐败相关工作。“强化反腐败追逃追赃力度是我国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要意图,不同于其他国家并无专门针对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这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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