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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斯宾诺莎实体说之“不存在的存在”

2021-11-25李华玉

海外文摘·学术 2021年18期
关键词:存在实体

李华玉

摘要:就斯宾诺莎的实体说而言,实体与个体事物之间的关系是解释世界秩序何以如此,以及回答人的心灵如何获得自由的问题之关键切入口。而这两个问题都是建立在“事物的存在”基础之上的,本文目的在于从斯宾诺莎实体说的方法论,即因果论入手,以个体事物以及个别事物之观念间的“无穷类推”为剖面,展开对个体事物“存在”的讨论。在斯宾诺莎的实体说中,神作为唯一的实体,成为斯宾诺沙整个实体说的“主语”,本文在阐述斯宾诺莎实体说时,也将整篇的主语设定为“神”,或者当出现“实体”概念时,一律将其作为“神”概念视之。

关键词:斯宾诺莎;神;实体;无穷类推;存在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77(2021)18-0046-02

1方法论——因果论

斯宾诺莎对于使用因果关系来表达实体与其他事物关系的方法论的解释是:“认识结果有赖于认识原因,并且也包含了认识原因。”[1]就实体说而言,认识原因即是实体,认识结果即是其他事物,而其他事物以包含了实体的属性概念来表示对认识原因的“包含”,在某种意义上,这句话概括了斯宾诺莎整个实体说的全貌。

下列这段表述辩证地呈现出了神与个别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既然有些事物必定是直接为神所产生的(实际上是从神的绝对本性必然推出),而这些神的直接产物,乃是那些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事物的媒介。由此推知,第一:神是它的直接的产物的绝对的最近因(proximate cause),我说“绝对地”,如人们所说的那样,不是事物自类中的最近因(proximate cause)。因为神所产生的结果,是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由此又推知,第二:严格说来,神不能认作个别事物的远隔因(remote causue),除非是为了分辨神的间接产物与神的直接产物……但是一切存在都存在于神之内,都依靠神而存在,如果没有神,它们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理解[2]。”

通过这段文字可以确定两点,一是就区分直接产物与间接产物而言,神的直接产物是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理解之物,而个别事物是神的间接产物;二是由此神/实体与个别事物之间具有两种层面的因果关系。首先,就个别事物是“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理解”[1]而言,神也是个别事物的最近因(proximate cause),其次,就“任何有限之物,不是自神而出,必是自神的某种属性而出”而言,个别事物是神的间接产物,某种意义上神是个别事物的“远隔因(remote cause)”。

也就是说,有限之物的最近因是神的某种属性,并且该属性是在作为样式的状态下被理智所把握的。从否定意义上来说,不借助神的属性或者神的样式,个体事物是无法被知性看到的,但是从肯定意义上来看,知性认识事物,是通过事物之间的异同来把握的,而事物之间的异同又是事物之间的共同属性或者不同属性来判断的。正是有了神的属性或者样式,通过事物分殊神的属性,知性才能把握到个体事物之间的异同,从而达到对个别事物的认识。也就是说,神与个别事物的紧密关系是由事物在自类中(within their own kind)体现出来的,并不是直接的关系,此时个别事物借助神的属性来被理解。斯宾诺莎总结到:“特殊的事物只不过是神的属性的分殊,也就是上帝属性能在其中以某种有限的方式找到表达的样式[2]。”接下来通过两个无穷类推,这种关系会更加明确。

2两个无穷类推

无穷类推一:

(part I)命题28:“每个个体事物或者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事物,非经另一个有限的、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而且这一个原因也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如此类推,以至无穷[2]。”

无穷类推二:

(part II)命题9:“实际存在的个别事物的观念将神作为其原因,不是就神是无限的而言,而是就神被实际存在的事物的另一个观念所分殊而言,而这个观念的原因就神被第三个观念所分殊而言也就是神,如此类推以至无穷……因此每一个个别观念以另一个观念为原因,换言之,每一个别观念以被另一个观念所分殊的神为原因,而此第二观念就神被又一个观念所分殊而言以神为原因,如此类推,以至无穷[2]。”

由以上两个类推首先可以确定三点:(1)第一个命题是关于个体事物存在的无穷类推,第二个命题是关于个体事物观念的无穷类推。(2)个别事物及事物之观念,即在自类中的原因都是其他事物或事物的觀念为最近因。(3)个别事物以神为因是就由神的必然性而出的结果,即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以及被理解的结果而言;而个别事物的观念以另一个观念为原因,但就神被另一个观念所分殊而言,这个观念以神为因。斯宾诺沙对此继续谈到:“凡有限之物能够存在、能够动作,必定是被出于神或神的属性的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分殊所决定。这是第一点。然而这一原因或这分殊本身又必定为其他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所决定……如此递推,以至无穷[1]。”也就是说,不论是个体事物抑或是个体事物的观念,其无穷类推都是围绕神的属性而展开的。以第二个无穷类推为例,首先此过程可被划分为五步:

第一步观念有观念一,观念二,观念三……观念n。第二步每一个观念以另一观念为原因,所以观念一以观念二为原因,即观念一由观念二而出,观念二由观念三而出,以此类推……第三步就观念一而言,观念二分殊了神。第四步观念作为一个思想样式,分殊了神,而“观念的形式的存在乃思想的一个样式,这就是说就神之为一个能思想者而言,这是在一定方式表示神的本性的一种样式[1]。”由此,观念分殊了神即是表示了神的本性或属性。第五步观念二表示了神的本性,观念一以神为因,观念三表示神的本性,观念二以神为因……所有观念都是以神为因。

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到,个体事物的观念是由于作为其原因的观念分殊了神的属性,斯宾诺莎补充道:“每一属性的样式之以神为因,只是就神通过这些样式所隶属的属性看来而言,而不是就神通过任何别种属性看来而言”[1]。样式所隶属的属性是各不相同的,并且属性之间是平等,即非互为原因的关系,这也就是观念之间需要借助另一个观念,而非设定一个“总观念”就能一劳永逸的原因所在,因为属性之间是平等的,互不干扰的,而表示属性的样式,比如观念,由此也是平等的,其所表示的属性各不相同,且属性之间不会由任何别的属性而出,只是“通过本身”[1]是神的必然性必然而出。

3“不存在的存在”

既然个别事物或事物的观念只有在无限的因果类推之下,其存在才能被理智所把握,则“存在”并不是个别事物或其观念之本质,有限的事物只有在神之下才能存在以及被理解,神并不是“创造”万物,而是始终作为事物的原因,换句话说,这并不是时间上的因果,而是逻辑上的。斯宾诺沙就有限事物的存在如此“界说”到:“凡是由神产生的事物,其本质不包含存在[1]。”就知性的理解来说,“在知性外除了实体和它的分殊以外,没有别的东西……或者换句话说,除了实体的属性和分殊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区别众多事物之间的异同[1]。”“理智之外(external to the intellect)”是相对于“内在于internalto”而言的,内在于理智,顾名思义,是理智本质所包含的;而““理智之外(external to the intellect)”的事物并不是理智的本质,只是始终与理智有关,故此处实体的属性与分殊是作为理智的认识对象。

由此,我们便能理解斯宾诺莎一边界说“除了分殊和实体以外,没有其他东西存在于知性之外”[2],但是一邊又强调“分殊在理智之外又是不真实的存在[2]。”表面上分殊在理智之外似乎有两种意义上的“存在”,事实上通过以上的讨论可以确定,斯宾诺沙所认为的真实存在是自身本质中包含有存在。而“在理智之外并不真实存在”[1]的分殊,是相对于实体来说的,实体在“理智之外”意味着其并不依赖于理智,即自身包含了存在,理智于此同时也能把握其存在;个别事物的本质中不包含存在,其存在需要借助他物,并且借助的过程是通过理智来完成的,即是理智的认识过程,过程的结果是形成了分殊的的观念。“分殊乃是在他物内并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东西,想要知道分殊,必须从它所依存的东西的概念中去寻求,所以我们对于不存在的分殊,也由形成真观念的可能。因为这种不存在的分殊,虽说在理智之外并不真实的存在,然它的本质却包含在他物之内,所以凭借他物,即可加以认识[1]。”

总之,实体作为万物之因是通过事物分殊其属性来表达的,而斯宾诺莎的属性概念只就实体而言,“属性,我理解为由知性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1]。”万物因分殊神的属性而被理解,不仅是因分殊某个属性而“异”,更是因在唯一实体的统一下而“同”。最后,笔者用斯宾诺莎的一个经典的例子来结束本篇讨论,“在一个圆形内包含有无限数相等的直角,但是除了圆形存在外,没有任何一个直角可以称为存在,就其中任何一个直角的观念,除了包括在圆形的观念之内,也不能称为存在[1]。”

参考文献

[1][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2]Baruch Spinoza.Complete Works/Spinoza[M].Translated by Samuel Shirley and others;edited,with introduction and notes,by Michael L.Morgan.Indianapoli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2002.

(责编:王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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