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类保全证据公证的方法之探究
2021-11-25肖梅玉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图纸
肖梅玉
(福建省龙岩市闽西公证处,福建 龙岩 364000)
一、证据公证保全概述
(一)定义
从法律角度上讲,保全证据公证指的是将可能存在灭失的证据、与法律纠纷或案件有关的、诉讼所需要的所有证据予以收集、整理,并进行公证,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在当事人处理事件纠纷或在诉讼环节中正常、合法、有效地使用,从而起到一定的作用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我们所需要进行公证保全的证据大多集中在那些可能灭失、不易提取或保存的证据上,通过保全公证的形式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保存,并转化成一种形式来辅助当事人处理事件纠纷或辅助法院的审判[1]。比如事发现场的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等这些没法移动并且无法保存现场的证据,相关人员就可以通过拍照、录视频等形式将其记录下来,然后予以公证保全后作为证据呈给法院,使当事人的诉讼条件完善且成立。
(二)证据保全的特点
1.利害相关性。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必须要与被保全事物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程序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细则、规范性文件中都对保全证据公证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最高院司法解释等,因此在实施公证保全行为时必须要严格按照这些文件中的程序规定,以此来保证行为的合法性,保证经过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3.中立性。公证部门在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时要秉承公正、客观的原则,站在中立的角度来客观对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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