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与《紫文要领·物哀论》“情”观异同论
2021-11-25雷晓敏
唐都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情感
雷晓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外国文学文化研究中心,广州 510420)
《庄子》中蕴涵着丰富而深刻的“情”。五彩缤纷的“情”可以概括为三个层面,首先是“物情”,它包含有人的情绪、感情与本真之情;其次是“气情”,它是情与理性相结合,人经过理性思考的情感;第三是“道情”,这是庄子的核心追求,指人的精神愉悦、精神自由之情。《庄子》的核心内容就是遵照、顺应人生命的本真实情[1]。本居宣长在《紫文要领》中提出的“物哀”论,强调写作要追求“真实”,不要道德、伦理的束缚,不要教训、教诲[2]37,其“物哀”论所主张的“人情”汲取了庄子的“物情”,放弃了更高层次的“气情”,更不及“道情”。庄子强调人应该摆脱对“物”的依赖与执著;而本居宣长“物哀”论之“情”则深陷偏执之中,不知自拔。
一、《庄子》的“物情”观与本居宣长“物哀”论的“通人情”
《庄子》关于“情”的表述有不同的指涉,也有高低之分,有取舍之别。陈鼓应认为:“《庄子》中的‘情’具有‘真’‘实’和‘感情’等多重意蕴,在生命的智慧哲学里,隐喻了人的伦理观,对于艺术境界而言,含藏着中国古代道德的意蕴,它开启了中国人性论历史绵延而波澜的抒情传统。”[3]庄子“情”观的内核是他对精神自由的追求。本居宣长“物哀”论中对于“情”的论述也有三个方面,分别是“通人情”“表现人情”以及追求“真实人情”,这三者均与“不伦之恋”息息相关。关于本居宣长“物哀”论,笔者在拙作《本居宣长“物哀”论的学术价值探讨》一文中已经详述其成败利钝[4]。本文的重点在于细究庄子的“情”观与本居宣长“物哀”论之“人情”的内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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