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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西夏金职官管理制度研究综述

2021-11-25魏淑霞

西夏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俸禄金代官吏

□魏淑霞

职官管理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官吏的选叙、考课、惩奖、监察、封爵、俸禄、致仕等内容。职官在政令的上传下达,维护政权稳定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辽、西夏、金上承唐宋、下启元明清,其职官管理制度在承袭前代旧制的基础上又有各自的特点,并对后世产生影响。目前,学界对辽、西夏、金的职官管理制度研究成果较多,主要是在西夏学、辽金史两个学科分支下进行的专题研究。

一、西夏职官管理制度研究

西夏职官管理制度研究起步较晚,更鲜有从管理视角审视探讨者。学者们多是从一个具体的小问题研究并逐渐深入,如一个职官名、一个机构、一份文书的考释等等。20世纪以来,在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努力下,西夏职官管理制度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成就,涉及职官的品阶、职官机构的设置、具体职官名及职掌、政治群体、监察、俸禄、封爵、法律文献中的西夏职官等。

(一)整体上对西夏职官管理制度有所涉猎和研究的成果

香港林旅芝《西夏史》(香港大同印务有限公司,1975年),李蔚《简明西夏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仲侃、李范文、吴云峰《西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2001年)等都或多或少地从整体上对西夏政治进行概括梳理,在政治制度的论述中涉及西夏职官。李范文主编的《西夏通史》(人民出版社,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年)、漆侠主编的《辽宋西夏金代通史·政治军事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等,也分别依据史料记载对西夏的政治制度进行了综合梳理和叙述。上述成果对西夏职官管理的具体问题涉及较少。史金波在《西夏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中专设章节(第八章)对西夏职官问题进行了再研究,尤其就官与职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有奠基性的作用,也为学者们进一步作相关研究提供了思路。西夏文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重要的职官制度史料,翟丽萍的《西夏职官制度研究——以〈天盛革故鼎新律令〉卷十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较大篇幅对《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考证、校勘,对唐、五代、宋初夏州节度使的内部行政机构及职官设置、职掌及西夏建立初的职官机构设置,做了大量的基础性考证工作。魏淑霞《西夏职官制度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20年)分专题探讨了西夏官吏的选叙、酬劳、考课、监察、职官中的宗族首领、宰相制等问题,并对西夏职官制度的发展演变、影响因素及特点进行了梳理分析,虽有不足之处,但却是全面的从职官制度史视角对西夏职官制度进行了探讨。

(二)官品、官阶

官员的官品、官阶是职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官制中“其变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覆有常守,而位有常员也……”[1]1181官品、官阶的划分,反映的是官吏的地位、资历和报酬差别。20世纪80年代,顾吉辰《西夏官品考》(《宁夏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对清嘉庆甲子九年(1804)仲夏撰成的《西夏书列传》卷十《官氏考》中所列的中书令、枢密使、南院宣徽使、翰林学士、六宅使、宣德郎、开封尹等50多个西夏职官名进行了品级划归,但其所论是对照北宋职官品级划分进行的,缺乏相应的史料支撑。史金波《西夏的职官制度》(《历史研究》1994年第2期)认为,西夏官品不止《官阶封号表》中的七个品级,应该有十二个品级,西夏也实行官、职分离制,应该是借鉴自宋朝。这一观点得到学界认可。

学界对西夏官阶的关注源自于黑水城出土的西夏官阶封号表。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至今还存有争议,西夏官阶封号表的考释到目前为止还未形成共识。李范文《西夏官阶封号表考释》(《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3期)对黑水城出土的西夏官阶封号表进行了翻译考释。后来,史金波《西夏文〈官阶封号表〉考释》(《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第3辑,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文志勇《〈西夏官阶封号表〉残卷新译及考释》(《宁夏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都对此表进行了再考释,分别就其中部分官阶封号的翻译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其争议主要体现在对具体官阶封号翻译定名不同,但对西夏存在七个品级的官、官阶较多的认识却是一致的。后来,史金波先生在进行黑水城出土的法律文献《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释译工作中发现了新的资料,最终证实了“西夏官分十二品,另有杂官,官阶之多、之细为历代少见,至少有80多阶。西夏官分三类:及授官、及御印官、未及御印官,上、次、中、下、末都是及授官,自第六品拒邪开始至十二品为及御印官,推知杂官为未及御印官。”[2][3]294魏淑霞、孙颖慧在《西夏的官品与官阶——西夏官吏酬劳制度研究之一》(《宁夏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补充讨论,认为西夏的及御印官、未及御印官的划分并不完全与官品相对应;及品官中既有及授官、及御印官,又有未及御印官;还对西夏官品、官阶在职官管理制度运行中衍生的各种特权、礼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试图解析西夏官品与官阶的功用。苏航《西夏史札记三则》(《薪火相传——史金波先生70寿辰西夏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则认为西夏《官阶封号表》(乙种本)表现的是西夏官员的座次图。

(三)西夏番官名号

学界对于西夏番官名号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番官名号的考释及西夏是否存有番汉两套职官管理制度问题上。吴天墀《西夏史稿》(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中首先对汉文史料记载中出现的西夏番官名号进行了辑录罗列,形成了“西夏番官名号表”,并通过研究认为西夏在设有汉官体系的同时还存在着另外一个番官体系,有两套官制。反映出了作者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是一部拓荒性的西夏史专著。汤开建《〈西夏蕃官名号表〉补正》(《四川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对吴天墀先生所列“西夏番官名号表”进行了补正,列出了一些《西夏史稿》误著为人名或漏录的番官名号,如“增补番官名号表”中所列出的庆唐、磋迈、昂聂、令逊、程谟、素赍、吕尼、僚礼、创祐、阿克泥、德明等,再一次推进了学界对番官名号的研究。李蔚《西夏番官刍议》(《西北史地》1985年第2期)专门就西夏是否存在番汉两套官制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他通过对西夏番官产生背景的分析,以及史料中记载的宋夏往来事件,得出西夏只有一套官制的结论。王民信《西夏官名杂考》(台北边政研究所年报第17期,1986年)、史金波《西夏名号杂考》(《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4期)、顾吉辰《汉文文献中的西夏官名考录》(《宁夏教育学院学报》1988年第2期)分别以唐宋官制为依托对西夏的官名号进行了考证。刘兴全、吴炎的《论西夏政权的蕃官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一文从党项羌族发展壮大的历程、元昊的个人政治诉求及当时的政治背景等多方面分析认为,西夏存在两套官制。西夏到底存在几套官制的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激烈讨论,目前学界关于这一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即西夏只有一套官制。

(四)西夏的俸禄

俸禄也可称为“俸给”、“禄食”等,是官府给予官吏经济上的酬劳。受史料记载不足的制约,西夏官吏的俸禄研究还十分薄弱。李蔚《西夏“建官置兵不用禄食”弁析》(《宁夏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是较早关注这一问题的文章。由于当时大量的俄藏黑水城文献没有公布,他只能从现存汉文文献中寻找依据,他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中的一条史料记载得出了“西夏官吏无俸禄”的结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大量的黑水城出土文献的公布,杜建录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他的《西夏财政支出初探》(《宁夏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指出西夏官吏有俸禄,使得学界对西夏俸禄制度的研究有了一个大的突破。魏淑霞《西夏官吏酬劳——俸禄、封爵及致仕》(《西夏研究》,2012年第3期)依据西夏文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相关条款记载,梳理出了西夏俸禄的发放机构主要是“三司”、“群牧司”,又对西夏发俸禄的程序及部分官吏的俸禄情况进行了探讨,西夏的官俸是依职而定,并未依官品而定,这应是受宋制影响的结果。

(五)西夏监察制度

西夏监察制度的研究零散、不成体系。赵彦龙《试论西夏谏官制度》(《宁夏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专门就西夏监察系统中的谏官制度进行了考察,涉及西夏谏官的设置、职掌,认为西夏的谏官有劝谏的职能,西夏历代统治者也都善于纳谏。李华瑞《西夏巡检简论》(《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详细而深入地探讨了西夏巡检的设置、种类、职责、管理等问题,认为西夏在境内遍设巡检,种类较多,有力地维护了西夏社会的稳定,而西夏乾祐年间出现了巡检司的设置,应是仿宋而设,此文可谓是研究西夏巡检问题最为详尽者。张翅、许光县《西夏监察制度探析》(《宁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从法律视角对西夏的监察制度进行了论述,主要结论是西夏的监察制度是在承袭唐宋之制的基础上糅合本民族旧制而形成的。魏淑霞《西夏的监察制度初探》(《西夏研究》2010年第2期)一文则对西夏的中央、地方监察体系中,机构设置、职官职掌及其与唐宋监察制的关联性等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尤桦《西夏时期察军略论》(《西夏学》第9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对西夏军队中的察军的监察职能进行了考察,认为察军主要是在西夏军队中发挥监察职能,起到了联结中央与地方的桥梁作用。

(六)致仕

“致仕”即退休,也是职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官军敕门》中的一条史料看,西夏对官吏的致仕应该是有着详细规定的,但在传世西夏文献及出土文献和文物中,关于西夏官吏致仕的材料近乎于零,只依据《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的只言片语不足以支撑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目前,通过这一条史料记载,我们只能知道在西夏“因位得官”者,告老时官的待遇可能不会取消,即西夏“因位得官”的人在致仕后,离职不失官,至于“因位得官”指的是什么,不得而知。官僚的身份可以脱离职位而保留到退职以后,这也意味着他们致仕后在生活中仍享有与普通百姓不一样的待遇,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有官人所享有的法律特权方面。同时期的辽金宋的官吏致仕后也是享有一定特殊待遇的。

二、辽金职官管理制度研究

辽金史料存留数量远超西夏,因此,在辽金职官管理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起步早且深入、细化,形成了专题体系。20世纪30年代,陈述、姚从吾相继研究辽代的世选制。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国内外的辽金史学者开始关注辽金职官问题,但研究的问题比较分散。21世纪以来,学界开始以专题形式深入研究辽、金职官管理制度,尤其是吉林大学相继推出系列硕士论文,使我们对辽金官吏的选叙、俸禄、考课、惩奖、监察、致仕有了整体的认知。

(一)关于选官制研究成果较多且深入

辽金选官制研究起步较早。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王树民校证,中华书局,1984年)中明确提出“辽初功臣无世袭,而有世选之例”,并举出《辽史》中的实例加以证明。少数民族政权在学习借鉴中原王朝政治制度的同时,往往会一定程度上保留本民族的旧制。陈述《契丹世选考》(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本2分,1939年)、姚从吾《说辽朝契丹人的世选制度》(《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1954年第6期)、吴凤霞《契丹世选制的发展变化及其历史作用》(《内蒙古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进一步明确了在辽代选官时实行着一种传统的制度——世选制,并有着很广阔的适用范围。这些文章还探讨了契丹世选制的发展变化脉络及历史作用,使我们对辽代的世选制有了更完整的认识。此后,学界有近10篇论文相继对辽代的科举制度及其他选官制进行了探讨。成果有日本的松田光次《辽朝科举制度考》(《龙谷史坛》第77号,1979年)、高井康典行和程尼娜《辽朝的科举与辟召》(《史学集刊》2009年第1期)、唐统天《辽代仕进补议》(《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3期)、李文泽《辽代的官方教育与科举制度研究》(《四川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张志勇《辽朝选任官吏的方式考述》(《东北史地》2004年第8期)、关树东《辽代的选官制度与社会结构》(载《10—13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蒋金玲《辽代荫补制度考》(《史学集刊》2010年第2期)等。这些研究指出,辽代科举制沿袭唐制,但不如唐宋完备,阐明辽代科举制的意义。辽代选官除世选与科举之外,还应有辟召、荫补等其他多种选官方式,并将辽朝选官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官员入仕的主要途径有恩荫、流外和辟召,尤其藩镇辟召等,许多汉人就是通过这些方式入官的;后期,这些选官方式逐渐减少,科举制产生,朝廷通过任命新取进士为地方官,逐渐将藩镇的用人权收归中央,也使辽朝加强了对汉地的深入统治。辽代荫补主要分常荫与难荫两种,荫补对象涉及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辽代九品官员具有荫补资格,荫补范围比宋初、金代广泛。辽代荫补制度产生的影响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有利于加强辽代上层政治利益体的形成,巩固辽的统治,但却对北方文化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金代选官制大体与辽相仿。代表成果有周腊生《金代贡举考略》(《四川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薛瑞照《金代科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从不同侧面对金代的科举制进行了考察。孙孝伟《金朝选官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对金朝的选官制度进行了综合全面的研究,认为金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选官制,有多种选官方式,如军功入仕、世袭、科举、荫补和流外出职等,还有侍卫亲军出职、劳效出职、荐举入仕、纳粟补官等补充形式。金朝的选官制度上承辽和北宋,且对后世有重要影响。之后,孙孝伟又发表论文《金朝流外出职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专门就金朝流外出职制度进行研究,对流外出职人员的来源、职业要求等进行深入探讨,并对这一群体进行评价。武玉环《论金代县级官吏的选任与考核》(《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4期)则对金代地方官吏的选任与考核进行了考察,认为金朝重视对县级官吏的选任,采取军功世袭、荫补、科举、荐举、流外出职、纳粟补官等途径选任县级官吏。

值得关注的是有学者运用比较史学方法对辽、宋、金科举进行了比较研究,如杨树藩《辽金贡举制度》(《宋史研究集》第7辑,台北,2017年)、张希清《辽宋科举制度比较研究》(载《10—l3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研究成果虽不多,但这种将同时代不同政权的选官制进行比较研究的视角和方法,有利于我们从整体上认识中国中古时期各政权的选官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关于监察制研究争议较少

学界对金代监察制度研究的成果较多,而对辽代监察制度的关注不足。徐松巍持续关注金代的监察制度,他的《金代监察官员的任选、奖罚及其作用:金代监察制度研究之四》(《北方文物》1990年第2期)、《金代监察制度特点刍议》(《求是学刊》1991年第4期)、《金代监察制度初论》(《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等较全面考察了金代的监察制度,将金代监察机构分为察官与言官两大系统。察官系统由中央御史台和地方提刑司两部分构成,言官系统主要由谏院和审官院构成,并对金代监察制度发展及对后世产生影响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金代监察制度在承继唐和北宋遗法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创新,对元、明两代的监察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程妮娜《金代监察制度探析》(《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金代监察制度的产生、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对金代监察内容、运作机制与民族特点等进行了探讨,认为金代监察机构实际产生于熙宗封建制度改革完成后的“天眷官制”,海陵王时期监察制度才真正发挥作用,章宗时最终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监察体系;监察的内容有整肃吏治、弹纠官邪、审决冤狱、平反昭雪;鲜明的种族统治色彩与“台谏合一”的特征,表现了少数民族王朝统治的特点和金代一省制度下监察机构的发展趋势。余蔚《金代地方监察制度研究:以提刑司、按察司为中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第3期)对金代地方监察机构进行了考察,认为其建置借鉴于宋代,但反复变迁,使金代的监察机构实际执行能力日趋低下,严重影响了金代地方行政的效果。辽朝监察制研究成果较少,武玉环《辽代监察制度考述》(《北方文物》2000年第3期)将文献资料与石刻资料相结合,对辽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监察内容、作用进行了全面概述。

(三)关于考课惩奖制

学界对金代的考课惩奖制研究较深入,使我们对金代的中央及地方考课机构、考课内容标准、惩奖措施及原则等有较全面的认识。金朝参用唐、宋的考课、磨勘法,逐渐形成了具有本朝特点的考课制度。金代考课主要由吏部掌管,但御史台、司农司、行司农司、大司农司、提刑司、按察司等机构也兼有考课之职。考课的标准主要有循资法、四善十七最、六事县令法。考课的方式主要有上奏法、询问法、记簿法、巡访法。金代的考课制对后世影响较大,特别是元、明两朝的考课制度,部分即承袭金制而来。王世莲《论金代的考课与廉察制度》(《北方文物》1989年第1期)分析了金朝重视官吏考课的原因,即考课制在改善、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能,维护官吏队伍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卢希《金代地方职官考课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基本是在前述金朝考课制研究结论的框架下对金朝地方职官的考课进行了考察,未有太多突破。孙荣荣《金代官吏奖惩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对金代官吏奖惩制度的创立、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进行了论述,认为金代官吏的奖惩制度分为制度化奖惩和非制度化奖惩,制度化奖惩包括“四善十七最”、“六事”、廉察制等相关内容;非制度化奖惩包括战功、尊孔、犯赃、谋反等种类的奖惩,并对金代官吏奖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进行了分析总结。吴琼《金代考课制度研究:以文官为中心》(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对考课的实施过程、金代考课制度与唐宋考课制度之异同等进行了探讨,认为金代考课制度在考课机构和考课内容等方面多借鉴唐宋考课制度,金代考课重年劳、轻课绩的特点更是唐宋考课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关研究还有武玉环《金代职官犯罪与刑罚述论》(《辽金历史与考古》第9辑)。

辽代考课惩奖制的研究成果有张志勇《辽代惩治官吏犯罪的法律规定考述》(《北方文物》2002年第3期)就辽代法律中有关官吏犯罪的罪名、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特点以及成效等问题进行了初步考证和分析。考证出官吏犯罪的二十多条罪名,十多条定罪原则,并归纳其特点,强调维护君主的尊严和权威、优待契丹贵族、各级官吏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等等。武玉环、尹宿湦《辽代职官的犯罪与惩罚》(《学问》2004年第8期)就辽代法律中有关官吏犯罪的罪名、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特点及成效、犯罪职官的定罪原因、惩罚手段等进行了研究。武玉环《辽代职官考核制度探析》(《史学集刊》2014年第3期)把职官考核与监察制度合并而论,考察了辽考课制度的流变、考核机构、官员及其职责、考核方式、内容与标准等。

(四)关于俸禄制

钟铮铮《金代文职朝官俸禄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秦欣欣《金代武官俸禄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分别以文职朝官和武官为研究对象,考察了金代的俸禄制度,并就金代俸禄制的发展演变过程、各阶段俸禄制度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不同品级官员俸禄的差别、宗室与文职朝官俸禄的差别、支给机构与方式、金代俸禄制度的特点、俸禄与管理、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其结论认为金代百官的俸禄高低差别大,显现出了鲜明的等级性,也反映出了金政权对女真宗室贵族的优遇政策;俸钱的支付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由铜钱支付逐渐转为以交钞支付为主。此文对推进金代俸禄制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杨果《辽金俸禄制度研究》(《宋辽金史论稿》,商务印书馆,2010年)、武玉环《辽代职官俸禄制度初探》(《学习与探索》2017年第2期)对辽代职官俸禄制度的流变,朝官与地方官俸禄的发放机构不同、标准不一,俸禄的内容等进行了研究。

(五)关于致仕制

张创新《金朝致仕制度浅议》(《史学集刊》1986年第3期)、武玉环《金代职官致仕制度考述》(《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1期)对金朝官吏致仕原因、年龄、致仕后的待遇进行了考察,认为金代官员的致仕年龄大约为70岁左右,致仕原因有正常、超龄、主动申请、因疾、因罪、不胜任者等六方面,金代致仕官员的待遇,主要体现在俸禄与官位升迁两方面。辽代官员的致仕标准和致仕后的待遇均不见史籍记载,王雷《辽代致仕制度探析》(《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通过对墓志资料的分析,认为辽代官员的致仕年龄在70岁左右,致仕官员的待遇包括晋爵、恩荫亲属和特殊礼遇、给俸禄和赐物、丧葬待遇等。

(六)从职官管理、吏治思想视角探讨问题者

孙振江《辽朝职官管理法律制度探析》(《北方文物》2000年第3期)从辽朝职官选任的方式与标准、考课与惩治两个方面探讨了辽朝的职官管理法律制度,认为辽朝有一套系统完备的职官管理法律制度。辽朝的职官管理法律制度在承袭中原之制的同时还根据本民族情况予以调整,并对这些制度进行评价。曾代伟《金朝职官管理制度述略》(《民族研究》1993年第3期)、付百臣《略论金世宗的吏治思想与举措》(《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4期)从宏观方面探讨了金代的职官管理制度及统治者的吏治思想,为后世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武玉环《辽金职官管理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9年)首次将辽金职官管理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探讨了辽金选官、监察、考课、惩奖、俸禄、致仕制度的内容及特点,论述了辽金职官管理制度的流变,对我们从整体上认识辽金职官管理制度及进一步开展比较研究提供了参考。

三、结 语

自古至今,中国历史上的职官管理制度,都有其内在的一贯性,虽有变革,但多是因袭前代旧制。同时,每一个民族的历史有其特殊性,其职官管理制度也必有与其他民族不同的特殊性。从制度、法律、管理学等角度探讨辽、西夏、金在职官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看到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的流变,体察其传承中的变化和特点,揭示不同民族间制度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有利于客观评价辽、西夏、金职官管理制度在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区域制度文化的长期交融与统一,不仅奠定了中国文明的基础,也展示了中华文明的包容性。从这层意义上讲,研究辽、西夏、金职官管理制度也有利于我们从制度融合发展的层面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

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由于辽金史料存留较西夏的更为丰富,因此,学界对于辽金职官管理制度的研究较西夏而言更为深入和全面,有些成果具有开拓性,尤其是学界对辽、宋、金选官制的比较研究,对俸禄、致仕的探讨,从宏观层面探讨辽金职官管理制度等,都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国中古时期职官管理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综观辽、西夏、金职官管理制度研究成果,都是由最初个别职官问题的探讨逐渐发展到以专题形式对某一类职官问题进行研究,或者全面探讨某一政权的职官管理问题,随之体系化、深入细化,梳理制度流变规迹、总结特点、尝试进行制度背后的理论阐释,十分难能可贵,使我们对这一时期民族政权职官管理制度有了总体认知:辽、西夏、金职官管理制度都经历了初设、发展、完善的过程,但因三个民族政权的民族分布格局、行政机构设置、政治、经济、参政群体、历史传统、习俗等不同,其选官、考课惩奖、监察、封爵俸禄、致仕各项制度形成了不同的发展规迹和特点,且职官管理制度无不反映着各种利益的平衡。通过归纳总结辽、西夏、金对中原职官管理制度的承袭及其在承袭旧制的过程中或在模式、或在内容方面因地制宜的改变和发展,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也是辽、西夏、金对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的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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