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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上请制度考述
——以《天盛律令》为中心

2021-11-25□唐博戴羽

西夏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西夏制度

□唐 博 戴 羽

上请是我国古代司法审判或重要事项决策中请求皇帝或上级机关裁决的制度。上请起源于西周的“八议”之法,汉代开始规范、系统化,至唐宋趋于完善。唐代上请律文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官僚贵族犯罪、犯罪有可矜情节、违礼不违律行为、非故意重大犯罪等[1],其标志性表述形式为“上请”或“奏裁”。宋代上请相比唐代有所扩大和发展,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宋史》中出现了许多与前代不同的上请律文,主要以诏敕形式发布,这与两宋的编敕活动相对应。

党项族建立的西夏政权也有上请制度。《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涉及上请的法律条文有80余条。《天盛律令》汉译本中上请律文的主要表述形式有:奏议实行、奏告实行、奏报实行、奏计实行、奏量实行、报察斟酌实行、计量实行。而通过检索西夏文本《天盛律令》发现,上述七种表述在西夏文中只有两种表述形式,即虣絍槽膌和宦虣槽膌。显然,这两个西夏文词汇是表述上请制度的法律术语。目前鲜有学者系统梳理西夏上请制度,故本文试考述《天盛律令》中上请制度的适用范围,探寻其制度渊源,并分析西夏上请制度的特点。

一、《天盛律令》中上请制度的适用范围

《天盛律令》中上请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八议、官僚犯罪、殴打节亲主罪、老幼犯罪、拷囚有疑、妖言罪、投诚、告赏、夫役摊派等九类。

(一)八议上请

八议(萰盵)制度是西夏贵族官僚集团的一种宥罪特权,内含上请制度,这一特权阶层在犯罪后由皇帝决定其命运,一般能得到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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