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完善
2021-11-25李秋萍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李秋萍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自2014年“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诉前程序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环节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学者们从概念、功能、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其进行了一定深度的研究,实务界通过个案进一步丰富了诉前程序的规则。然而从实践的情况上看,诉前程序在调查保障、程序规则等方面亟需完善。结合实践情况,理性分析其制度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究相应的完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拓与建构:诉前程序的立法解读
“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1]。为确保这一定位的有效落实,《行政诉讼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等对诉前程序的启动、实施等环节作出了规定,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诉前程序制度。
(一)诉前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公益,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立法中的“等”应作“等外”来解释。[2]鉴于此,能够适用诉前程序的领域应当包括:1.立法明确规定的四个领域:(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2)食品药品安全;(3)国有财产保护;(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公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领域,如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
(二)诉前程序的启动主体为检察机关,除此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无权启动。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公共利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