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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的具体构建
——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为视角

2021-11-25姜涛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制度

姜 涛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00)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基本概述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研究。但该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上诉审制度具有重大意义[1]。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一般内涵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双方只有一方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能超出该上诉人的具体请求,对该上诉人作出较一审裁判更为不利的判决”。[2]该原则设立有其基本的制度内涵和指引,即为了保障一审裁判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充分行使上诉权而无后顾之忧,上诉人不会因为上诉而遭受更加不利的权利状态。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该原则分解为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是: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当以上诉请求的内容为限;第二层次是:二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判不能让上诉人的权利状态更加不利或增加上诉人的相应义务。第一层次是直接限定了上诉审法院可进行裁判的范围,是该原则的基础,而后者在前一层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裁判结果的要求,是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本质所在。该原则对于约束法官的审判、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具有独特的程序价值。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上诉利益”

对于当事人而言,无利益则无诉讼,体现在上诉审程序中,则可体现为没有上诉利益就没有提出上诉的必要与可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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