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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和车辆挂靠的法律责任问题

2021-11-25张柳云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张柳云

(广东省深圳市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172)

随着其他第三方网络营运平台的兴起,很多自营车主将自己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具有营运资格的公司名下从事营运行为,如若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受害者家属为了尽可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会把登记的车主或第三方网络营运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这些登记的车主或网络营运平台系司机的雇佣者或挂靠单位,应当对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上述第三方营运平台普遍与司机签订合作协议或信息中介服务协议,表明第三方营运平台与这些司机之间只存在信息服务中介法律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且有关车辆登记的事项,明确载明不属于挂靠关系,第三方网络营运平台作为车主登记也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甚至直接在协议中明确司机属于车辆所有权人。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对于车辆挂靠规定予以修改,从总质量的标准对于普通的货车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不需要取得车辆的营运证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帮助网络营运司机解除了法律的障碍。但是对超过该标准之外的车辆,目前仍需要将车辆登记在具有道路营运资格的企业名下,才能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这就容易对这种登记行为是否在法律上属于挂靠行为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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