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2021-11-25刘雪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刘 雪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在民商法体系中,连带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制度体系之一,其最主要目标在于对受害人进行更加全面的补偿和帮助。通过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能够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同时也能给债权人提供更加健全的权益保障,但是受到民商法连带责任本身的影响,在连带责任认定和审理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针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进行研究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概述
在我国现有法治体系中连带责任出现及发展的时间较长,例如,先秦时期的商鞅变法已经实施了“连坐制度”,这也是连带责任的体现之一。先秦时期商鞅变法中提出的“连坐制度”,主要目的是解决当时社会环境之下所频频发生的形势与财务纠纷,即使当事人本人并没有参与犯罪,但是也会因为与犯罪者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受到牵连,在实施过程中连坐制度异常严格,能够对各类犯罪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威慑[1]。
社会发展至今日,连带责任与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这也导致了对现有法律的需求,同样也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连带责任的表面意思在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民商法的法律体系中,更加侧重于有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存在多主体责任划分不明的情况,每一个参与的纠纷中的主体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能够更加清晰、有效的分别风险因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能够对各类侵犯他人权益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以保障权益受到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和救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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