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种感知类型的意识现象学分析
2021-11-25倪梁康
心理研究 2021年5期
倪梁康
(浙江大学哲学系,现象学与心性思想研究中心,杭州 310030)
1 引言
从意识现象学的角度来看, 意识总体的结构层次或奠基顺序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其他所有意识行为(如爱、恨、同情、愤怒、喜悦等)都以客体化的意识行为(如表象、判断等)为基础,因为在客体通过客体化的行为被构造出来之前,任何一种无客体的意识行为,例如无被爱对象的爱、无恐惧对象的恐惧等,都是不可想象的。
(2)在客体化行为本身之中,表象的客体化行为(看、听、回忆、)又是判断的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任何一个判断的客体化行为最后都可以还原为表象性客体化行为。例如,对“天是蓝的”所做的判断可以还原为“蓝天”的表象。
(3)在表象性行为本身之中,直观行为(感知、想象)又是所有非直观行为(如图像意识、符号意识)的基础, 因为任何图像意识 (如一幅照片所展示的人物)或符号意识(如一个字母所体现的含义)都必须借助于直观(对照片、符号的看或听)才能进行。
(4)在由感知和想象所组成的直观行为中,感知又是想象的基础。据此可以说,任何客体的构造最终都可以被归溯到感知上, 即使是一个虚构的客体也必须依据起源于感知的感性材料。 例如对一条龙的想象必须依赖于“狮头”“蛇身”“鹰爪”等在感知中出现过的对象,并且最终还必须依据色彩、广袤这样一些感性材料。
(5)虽然感知构成最底层的具有意向能力的意识行为,但并非所有感知都能代表最原本的意识。感知可以分为内在性感知和超越性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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