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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观多重法律保护
——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六条之分析

2021-11-24郝志雯

经营者 2021年16期

郝志雯

(祁县人民检察院,山西 晋中 030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共7条,第2条提出明确赔偿数额和计算方式,第6条提出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并将之作为基数。在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1],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经济损失及合理使用费用共计5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的理由,就是被告无法提交财务账簿资料以及在天猫等各大网商平台上的销售量远大于原告所主张的数量,无法规避基础事实的腾达帝国因而依原告主张予以赔偿。

一、对Catalina Lighting和三星诉苹果案的分析

美国《专利法》第284条和第289条存在冲突,对于发明专利侵权,专利人只可以获得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利润损失或合理许可费)救济,而外观设计专利人既可以依据第284条也可依据第289条以侵权人非法获利的方式获得损害赔偿。例如美国Catalina Lighting案中,CAFC判决被控侵权人Catalina Lighting和Home Depot公司按照各自的侵权行为与违法获利分别向Lamps Plus公司赔偿316223.92美元和562090.49美元。CAFC对三星诉苹果公司案的判决,其主要内容是关于三星被判对苹果iPhone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侵权后,损害赔偿应当如何计算。其中涉及商业外观部分被侵权是否受到保护及是否获得损害赔偿的问题,也是对部分学者认为保护商业外观要求“整体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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