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友谊理论的二重性
2021-11-24陈曦
伦理学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理念
陈 曦
友谊是道德哲学家们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无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斯多亚学派、西塞罗,乃至中世纪的宗教哲学家们都对友谊问题进行过深入探讨。随着现代道德哲学的兴起、传统道德哲学的衰微,友谊问题遭受冷落。近年来,随着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在当代德性伦理学与现代道德哲学的论争过程中,友谊重归道德哲学的视野。作为义务论的代表人物,康德的友谊观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话题之一。在《道德形而上学》的结尾部分,康德提出了友谊的概念。在他看来,“人是一种注定要有社会的存在者”[1](P483),即使友谊不能为人类生活提供全部的幸福,但只要把它纳入双方的意向也是可以配享幸福的,“因此人们之间的友谊是人们的义务”[1](P481)。诚然,友谊是一种义务,但康德同时又将友谊描述为一个无法达到的纯然的(但毕竟是实践上必要的)理念,是爱与敬重最紧密的结合[1](P481)。
正是基于康德对友谊既是理念又是义务的双重划分,一些学者对这一理论提出了质疑与诘难。例如,有学者认为:“康德的友谊既包含义务又囊括理念,这就使友谊观的内部关系变得紧张起来。这种紧张关系促使友谊义务相异于康德所有其他的道德义务,并使得友谊义务对我们来说是无法实现的。”[2](P423)更有学者指明,康德所坚持的、只能无限趋近却无法实现的“理念的友谊”最终被《道德形而上学》中时而以其完善性存在着、凭借义务的“道德友谊”取代①。可以说,由此引发的关于康德友谊观内部是否矛盾,以及其友谊观的根本特质到底是“义务”还是“理念”的争论不绝于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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