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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抛物致害的侵权责任规则研究

2021-11-24崔琳婕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关键词:物业

崔琳婕

(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一、高空抛物致害的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

不管是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还是2021年的《民法典》都对高空抛物致害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也就是说,可能加害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并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才能够免责,否则就要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有人质疑,如此无差别的惩戒规则真的合适吗,毕竟除了真正的加害人,其余的绝大部分人都不是实际侵权人且无任何过错,这样的规定岂不是要让大多数人无辜连坐吗?

话虽如此,但要在补偿责任承担者和受害者的利益间进行衡量。“高空抛物连坐”条款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社会救济功能,这是法律的温度和对受害者人性的关怀。一方面体现着社会对受难者和弱者的同情和救济,有利于“分散损失”;另一方面,也是在提醒建筑物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公司等责任主体,提高注意力,采用更好的防范措施,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还有利于发现证据,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协助、配合受害者积极查找具体侵权人。

二、高空抛物案件的事务处理和做法评析

在高空抛物案发后主动承担责任的,少之又少。受害者因找不到实际加害人,最终选择诉诸法律。但以往不同法院对高空抛物案件的具体处理有很大差异,很多判决结果或于法有据但于理不合,或判决后难以执行。

(一)山东菜板案:无人赔偿

2001年6月,山东济南的孟女士被居民楼上掉下的一块菜板意外砸中,伤重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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