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内强奸”的处理与入罪研究
2021-11-24王冠林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王冠林
(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0)
一、引论
(一)问题的提出
强奸行为是为人们熟知的一种严重暴力性犯罪,我国《刑法》在第二百三十六条将强奸行为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已婚的妇女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丈夫使用暴力、强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可成为强奸罪主体。由于夫妻关系的存续、双方家事等问题动用刑法进行调整,一定程度上与刑法的最后保障性和谦抑性相违背,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中西方思想文化的交流,“平权主义”的思想传入我国,并为我国女性接受,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追求在各个层次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婚内强奸”作为一个新兴法律问题被法学家提出,关于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国内外学者和司法者一直有较大争议。关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汇聚国内外对此问题之观点,为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
1.否定说:否定说否认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婚内确实存在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但对此不能以强奸罪论处”。[1]。根据文理解释,“强”有强行、强迫之意,“奸”字,可以理解为“男女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显然,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是法律允许和鼓励的性行为,即使有强迫之意,也不能将其认定为不正当的性行为,这便是“婚姻内无强奸”的理论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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