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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制度引入《民法典· 合同编》的相关思考

2021-11-24李婷婷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关键词:守约方违约方损害赔偿

李婷婷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江苏 宜兴 214200)

效率违约可以称为“有效的违约”“有效率的违约”,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人们愈发关注合同在成立、履行过程中的公平性、正义性与合法性,即:法律所面对的是如何处理社会成员关系,合理合情分配权利与义务。相较于法律视角,经济视角需解决的是:如何在合同成立与履行环节充分利用有效资源,最大程度上增加社会财富[1]。效率违约的出现,将法律视角与经济视角融合起来,将效率这一概念融入《民法典· 合同编》中,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成本、行为收益,将法律问题量化,从而有效弥补了单纯法律分析、法律阐述的不足,进一步为我国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提供可靠依据。

一、效率违约制度及其在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现状

(一)效率违约制度概述

效率违约制度理论的本质是从经济学视角,采用经济分析法,将其运用于契约违约责任领域的结果。效率违约在我国法律领域内是一个较为小众的概念,至今为止还没有人对效率违约的内涵、性质给予明确定义,这也成为我国法律领域、经济学领域正在讨论的问题。从某种角度分析,效率违约,就是指在契约达成的情况下,契约标的物具备可替代性,若违约方能够带来的利益大于其履行约定带来的利益,此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违约,且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效率违约公式为:(1)A方履约成本或减少的损失>B方从A方履约中获取的利益违约是有效率的(A方对B方进行损害赔偿);(2)A方履约成本或减少的损失<B方从A方履约中获取的利益履约是有效率的(履行契约)[2]。

效率违约的适用并不是仅仅按照公式履行就可以的,若违约方的收益超过了另外一方的损失,则违约方的行为是增加了社会财务的行为。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可以得到效率违约制度的支持的。在实施环节,要想适用效率违约制度,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有效率的违约行为。效率违约属于故意违约行为,强调在违约方违背契约之后,若违约能够促使违约方的情况更好,且非违约方也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则违约可以判定为有效率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机会主义者利用效率违约的评判依据,以投机为目的,利用守约方的弱势地位,获取不正当的收益;且这种投机行为会给违约方带来较大的收益,其情况要比履行约定更佳。此种情况下,虽然符合违约效率,但是仍然需要采取严厉制裁措施,让其做出惩罚性赔偿,而不是补偿性赔偿。

2.违约原因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效率违约行为的产生,并不是由于客观条件不允许而做出的“无奈之举”,而是由于主观不愿意履行契约,且基于公平适用情况进行变更[3]。效率违约是基于合同双方,其中一方通过对违约、守约行为的分析,之后主动采取的、具有选择性的主观行为;这一行为产生的原因包括:出现更好的交易机会、出现订立合同时未考虑的情况等。因此,可以看出效率违约行为是一种主观上的趋利避害行为。

(二)效率违约制度在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现状

根据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的实际实施情况,分析效率违约制度在《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适用,具体可以体现为:1.《民法典· 合同编》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中效率违约的使用。在《民法典· 合同编》体系中,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条规定了:“5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是合同双方对于“不可归责的不可抗力”具有解除权、兜底条款。另外的四条均将合同解除主体设定为“合同当事人”,且不限于守约方,违约方也可以是“当事人”;提出“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4]。这也可以看出,《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解释赋予了违约方一定的解除权,此时引入效率违约制度,是具有法律依据的。2.《民法典· 合同编》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中的效率违约适用,提出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且在实践判决中确定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5]。但是这一条例却不适用于履行费用过高的非金钱债务纠纷中,守约方不得要求继续履约但是可以请求金钱赔偿,此时与效率违约的金钱代替履行的原则是相似的,是为了解决合同双方不确定关系而设立的。这就需要考虑实际履行成本收益与违约赔偿之间的比例的问题。

二、在《民法典· 合同编》中引入效率违约制度的思考与出路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效率违约制度在解决合同纠纷问题中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且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中已经存在契合效率违约的法律依据,这也证明了效率违约制引入《民法典· 合同编》的可行性。

(一)以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方法

为了更好地实现效率违约引入《民法典· 合同编》,建议要加强对“效率违约”中的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的开发力度,丰富违约救济方法。根据现行《民法典· 合同编》内容,已经明确提出违约救济的方法为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而我国的计划性政策则要求合同主体按照要求完成合同布置的任务,一定要遵守合同任务。从这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已经将天然的实际履行作为了违约救济的第一方法。因此,当继续履行合同一方不能够通过其他方法获取统一产品与服务时、不能够通过其他渠道实现既得收益时,需要强制要求双方履行合同。考虑到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可以进一步将损害赔偿作为救济方法之一,将损害赔偿、强制履行同为违约救济的首位。此时合同双方中,一方可以在市场中获取同等的产品、服务,能够获取相同利益,可以利用合理的经济补偿作为损害赔偿,维护合同双方利益。

(二)引入经济合理原则,为效率违约提供依据

为了更好地实现效率违约引入《民法典· 合同编》,建议进一步完善损害赔偿的有关制度,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为合同纠纷中引入效率违约制度提供可靠依据。可以引入经济合理规则,这一规则为:合同双方中出现违约方,守约方在合理范围内获取赔偿,这种赔偿具备合理性、经济性、无消耗性;且守约方是有权利主动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这一规则的目的是平衡守约方与违约方的权利与义务,让处于弱势的守约方能够达到与合约履行时相等的地位、利益,避免出现对权力的滥用,规避资源浪费。为了更好地平衡守约方与违约方的利益与地位,可以借鉴英美法司法领域中的经济合理规则,提出:“若履行合同的消耗要高于合约标的物在市场上的价值,此时对于守约方的赔偿不应按照履约消耗计算,而是按照合约的市场价值变动为计算依据”“若履行合同的消耗较大,而且可以选择其他的方法代替履约,可以允许使用代替履约时所消耗的资源进行计算,给予损害赔偿”[6]。

(三)引入减损规则,完善效率违约制度体系

为了更好地实现效率违约引入《民法典· 合同编》,丰富效率违约制度在《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使用体系,建议要引入减损规则。这样做的目的是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体现《民法典· 合同编》中使用效率违约制度达到公平性与公正性。在实施过程中,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提前告知对方违约行为,则对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自己的损失;若没有采取减损行为,则守约方不能够因为自己没有提前采取措施而要求对方作出赔偿。这样一来,合同双方都能够积极沟通与协商,主动寻求降低自己损失的方法,从而保证效率违约中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效率违约制度的引入进一步完善了《民法典· 合同编》的适用,拓展了《民法典· 合同编》的适用范围。不可否认的是,将经济视角融入法律领域,以此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不符合传统法律问题的处理思路,但是其仍然为各种合同纠纷事件处理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道路。在今后的《民法典· 合同编》完善与发展中,建议要分别从损害赔偿、效率违约经济性、减损规则、制度可行性等角度入手,尽快完善《民法典· 合同编》与效率违约制度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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