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电子送达的基础证成与实现进路
——以微信、支付宝为电子送达接收端的应用图景
2021-11-24杜伟杰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6期
关键词:微信
杜伟杰
引 言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电子送达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电子送达的方式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展规定。2019年3月1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中提到全国已经有2951家法院开展了电子送达,占全部评估对象的84.07%。数据显示,电子送达可以让民商事案件平均送达周期缩短43%,为法官减少60%以上送达事务性工作,电子送达这种高效、便捷、精准的方式远远优于传统送达方式。①参见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更是凸显了电子送达便捷高效的优势,全国法院共计送达446万次。②参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司法实践中,原告作为起诉方,对其送达法律文书较为容易,但是向被告的“送达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的顽疾,无法联系被告人、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等屡见不鲜,导致原告维权困难,制约了审判质效的提升。本文以电子送达的实践困境为切入点,探寻最优化的电子送达路径——直接电子送达,以期最大程度提升审判质效、减少当事人诉累。
一、现状扫描:向被告电子送达的实践困境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各地法院电子送达起步早晚、信息技术应用程度、人民群众对信息技术掌握程度都有一定差异。为了充分了解各地法院向被告进行电子送达的普遍情况,笔者选取我国东部的浙江JX法院、中部的河南省PDS法院和西部甘肃BY法院2016-2020年的一审民事案件电子送达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加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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