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研究
2021-11-24丁燕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6期
丁燕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是将多个债务人企业的破产财团予以合并,各合并债务人企业的财产被整合为一个破产财团进行重整,各合并重整债权人的所有债权从该破产财团中获得清偿。立法者认为,将不同但相关的破产财团予以合并重整是一个有助于实现破产重整制度价值目标的重要工具。实质合并重整有助于解决债权人重复申报债权、各合并债务人之间的互负债务等问题,节约重整成本和费用,提高效率,提升重整成功率,但实质合并重整会令单个债权人对表决结果的影响力因统一投票而改变,甚至有时会对特定债权人的利益有所损害。鉴于实质合并重整所发生的法律效果与巨大影响,故探讨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标准至关重要。首先从规范性文件、司法数据和指导案例等实证方面检讨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存在的缺陷,其次从比较法视角分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美国和日本理论与实务界关于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的具体内容,提炼总结域外法之共性规则,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未来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有所裨益。
一、实证视角: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之检讨
(一)司法能动性背景下相关规范性文件述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企业破产法》)对关联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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