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与《民法典》的互动
2021-11-24张平华石文静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6期
张平华 石文静
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个时代命题,不仅仅是营商环境立法自身的任务和使命,还是传统部门法面对具象事物的制度延伸和聚焦。其中,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所恪守的私权保障理念是民法的根基,这意味着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与民法之间必然存在紧密的互动与衔接: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可以实现民法价值;通过《民法典》可以调整优化营商环境;具备整合性立法特征的营商环境立法应当与《民法典》实现有效互动与融通。
一、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民法价值
营商环境立法明确规定了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而这些原则同时也为民法所遵循。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制度围绕着自由、平等、公平、诚信、效率、自治等私法基本价值而展开。这些价值往往两两结合,分别具有手段和结果、个体和整体意义。其中,被视为手段、个体意义的是自由、平等、诚信,而反映结果、整体意义的则有效率、公平、自治,对后者的重视反映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观,也决定了营商环境立法多层次的立法需求及其内在的有机整体性。
(一)自由、效率
1.自由理念渗透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全过程
营商环境立法以实现自由竞争为基本目标,既要求政府简政放权,减少对法律行为的约束,又要求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不受干预地自主决策依法由其参与的各类事项。可见,自由理念渗透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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