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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抵押权的制度创新及其适用

2021-11-24石佳友曾佳

关键词:抵押规则

石佳友 曾佳

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可靠、高效、便捷的服务,是当前要着重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世界银行将财产登记作为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诸多国际组织对统一担保立法的推动,激发了各国对担保立法的高度关注,将其作为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在经营性资产产权中,担保物权是增强交易信用的法律制度工具,在现代商业社会是最具活力和发展空间的物权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重要法律制度。①参见石佳友、高郦梅:《〈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我国立法与司法一直致力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高效、科学、合理的法律机制,为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担保方式从而拓宽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较为丰富的动产担保物权类型,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形进行了相应的本土化改造。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金融极其重要,但没有担保就没有金融。在担保交易中,一个比较大的或者核心的资产应该是动产。如果我们还将大部分的重心放在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方面,会使融资受到很大限制。现代社会财产形态多样化,《民法典》继承编遗产的范围不再采用列举式的方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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