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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锅炉法

2021-11-24葛倩冰

南洋资料译丛 2021年3期

(2015年联邦议会法律第39号令)

2015年7月14日

(缅历1377年4月13日)

联邦议会颁布本法。

第一章 名称与定义

第一条本法称为《锅炉法》。

第二条本法所涉表述定义如下:

(一)锅炉:指通过外部加热产生蒸汽的密闭压力容器及其相连的各类其他附属设备。本法定义的锅炉不包括容积小于25升或者5.5加仑、或者低于每平方厘米1公斤压力和每平方英尺14.2磅压力的这类压力容器及其连接件。

(二)蒸汽管道:指将蒸汽从锅炉流向使用蒸汽能地方的任一主要管道及其连接件。

(三)给水管道:指给锅炉输水的管道及其连接件。

(四)压力:指使用蒸汽能因加热产生的蒸汽压力。

(五)允许压力:指经过校验和计算符合缅甸标准或国际标准允许在锅炉内、蒸汽管道内、供水管道内使用的压力值。

(六)事故:指锅炉、蒸汽管道、供水管道爆炸或者因强度缺陷可能引发爆炸的任何变质劣化。

(七)部委:指联邦工业部。

(八)部门:指工业监督检验局的部门。

(九)首席检验员:指联邦工业部任命执行和实施本法所包含的首席锅炉检验员所要履行的职责和权利的人员。

(十)检验员:指联邦工业部任命执行和实施锅炉检验职责和权力的人员。

(十一)证书:指首席检验员签发的使用符合规定允许压力锅炉的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十二)临时证书:指在证书签发前由检验员签发的一种使用符合规定允许压力锅炉的证书,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十三)所有者:指包含锅炉所有者、锅炉所有者使用代理人、有偿或者无偿雇佣的锅炉使用者以及锅炉使用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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