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标准化法
2021-11-24葛倩冰
南洋资料译丛 2021年3期
(2014年联邦议会法律第28号令)
2014年7月3日
(缅历1376年4月7日)
联邦议会颁布本法。
第一章 名称与定义
第一条本法称为《标准化法》。
第二条本法所涉表述定义如下:
(一)政府: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二)标准:指解释规定、方针、性能特征或其后果的规定,这些规定是由相关授权组织根据多数协议起草并批准的,目的是使某个领域的各个部门达到可能普遍使用的最低标准化规定。
(三)标准化:指有关专家通过考虑实施实际使用条件和安全的必要性,为发展符合生产者、消费者和使用者利益的经济而制定统一的流程。
(四)缅甸标准: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标准。
(五)国外标准:指任何国家具有法律权威的组织制定的国家标准。
(六)区域标准:指区域组织为标准化而制定的标准。
(七)区域标准化组织:指组织的标准化组织,例如东盟区域组织或者欧洲区域组织。
(八)国际标准:指任何国际组织为标准化而制定的标准。
(九)强制性标准: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人类健康和私有财产安全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十)推荐性标准:指不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
(十一)认可证书:指依据本法签发证明其有能力进行技术检查、实验室检查和其他必要服务以签发质量推荐的证书。
(十二)质量推荐:指依据本法签发的符合产品、生产过程和服务标准的推荐证书。
(十三)标准化标志:包括产品质量标志、生产工艺质量标志和服务质量标志,分为认可标志和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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