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化学品及相关物质危害防治法
2021-11-24葛倩冰
南洋资料译丛 2021年3期
(2013年联邦议会法律第28号令)
2013年8月26日
(缅历1375年5月5日)
联邦议会颁布本法。
第一章 名称与定义
第一条本法称为《化学品及相关物质危害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所涉表述定义如下:
(一)化学品:指人类制造或自然产生的危害人类和动物健康或生命,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化学元素、化合物和混合物。该定义还包括通过技术手段使元素、化合物和混合物发生化学反应从而产生的烟、气、液体、油脂和固体废弃物。
(二)相关物质:指化学品产生的危害衍生物。
(三)化学品及相关物质业务:指出于生产、使用、进口,出口、运输、持有、分配、购买、出售或排放化学品及相关物质的商业目的,而通过技术进行储存、处理的业务。
(四)部委:指联邦工业部。
(五)中央领导委员会:指根据本法成立的化学品及相关物质危害防治中央领导委员会。
(六)中央监督委员会:指根据本法成立的化学品及相关物质危害防治中央监督委员会。
(七)监事会:指根据本法成立的地区、州、联邦领域、自治州、自治区、地区或乡镇化学品及相关物质危害防治的监事会。
(八)监察委员会:指由相关监事会根据本法组成的监察委员会。
(九)许可证:指中央监督委员会根据本法颁发的经营化学品及相关物质业务的许可。
(十)登记证:指中央监督委员会根据本法对化学品及相关物质进行登记的登记证。
(十一)国家化学品及相关物质配置文件:指中央领导委员会将其分类以便在缅甸的任何业务中可以使用的国家化学品及相关物质配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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