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完善建议
2021-11-24苏欣
海峡科技与产业 2021年5期
苏 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1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概述
1.1 相关领域制度适用情况
先行赔付制度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保险领域最先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产品缺陷责任:销售者无过错时的先行赔付责任以及过错存在时的连带赔偿责任。保险领域的先行赔付规定最明显的表现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一定情形下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以及工伤保险基金之代替先行支付。在网约车领域,网约车经营者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也即不得推诿,不问原因。网约车经营者的先行赔付责任没有设置前提性条件,不像其他网上交易那样以网上交易平台不能居中提供产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等信息为先行赔付义务承担的条件,这是对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服务接受者信息严重不平衡的一种弥补,类似无过错责任的设置可以降低网约车服务接受者的维权成本。分析这些领域的先行赔付,可以看出共性,即先行赔付制度在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拟制出一种非认定性、非终局性的义务,这属于第一性义务。赔付义务人可能是连带责任主体,也可能不是连带责任主体,也即需要承担责任不是成为适格赔付义务主体的必要条件,此时先行赔付主体承担的就是一种“非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所为的此种拟制系出于义务履行的效率层面之考虑,可以看做一种倾斜性保护。……
登录APP查看全文
